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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日來,西安市灞橋區的孟先生有點煩:坐出租車時,不慎落下了裝有駕照和幾張銀行卡的包,出租車司機多方尋找到他,但在歸還物品時向他索要了200元。孟先生認為,司機主動歸還乘客遺失物值得稱贊,但要錢的行為實在不可取。(《華商報》10月30日)
乘客在拿到失物后,開啟了“投訴模式”。他不僅要求的哥返還200元誤工費,還要求其賠禮道歉。不少支持乘客的人也認為,的哥撿到乘客的東西就應該歸還。但是,過高的道德要求忽略了個案的具體性。
的哥撿到乘客的東西應當歸還,這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其職業道德的約束。不過,是出租車司機撿到,還是其他乘客撿到,是主動上交,還是被動上交,過程不同,性質就迥異。就本案來說,的哥在發現其他乘客撿到失物之后,向對方支付了50元錢,并放棄營運多方找尋失主,由此索要一定數量的誤工費,也在情理之中。以“職業要求”否定其索取的正當性,并施以道德壓力,恰是對道德的傷害。
不計回報、不講成本的道德雖然為人們所贊賞,卻也容易成為烏托邦式的虛幻。失主說句感謝是一個方面,給予有償失物招領又是另一個方面,兩者的結合和融合,才能產生更大的激勵效果。反之,若是強制拾金者無償歸還,則會嚴重打壓道德表達的積極性,并最終危及道德釋放的活力。當拾物者無以感受到應有的尊嚴,為歸還財物支付的成本無法得到彌補,存于內心的道德認同、敬畏就會打折。
也正是如此,法律對于拾物者的權利給予了保護。民法通則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一些地方還就遺失物歸還出臺專門法規,如《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明確,權利人領回遺失物品時,應當向拾得人或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品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在法律法規已悄然跟進的情況下,個體認識和道德意識也應作出相應的調整,向權利保護與利益兼顧轉變,而非顧此失彼。司機主動歸還乘客遺失物值得稱贊,索要必要的誤工被償也合情合理,理應獲得支持。道德之樹要成長,離不開陽光的照射和雨露的滋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