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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單證一致性?
單證的一致是指出口方所提供貨物的單據要嚴格符合進口方開證銀行所開信用證的要求,簡單的來說就是出口方制作和提供的所有與本項貨物買賣有關的單據,與進口方申請開立的信用證對單據的要求完全吻合,沒有矛盾。
單證一致的要點
要做到單證一致,銀行必須合理小心地審核一切單據,保證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的種類、內容和份數,甚至文字措詞等都必須與信用證的規定完全一致,即使實際裝運的貨物或者合同和確認函電內容與信用證規定矛盾,也必須以信用證為準,因此,如果銀行議付的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相符而貨物不符,因銀行無從知悉故不承擔任何責任;反之,實際貨物無誤而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規定不符,銀行就需承擔責任,開證申請人即可據此拒絕贖單付款。
單證一致中實例分析
在實際出口業務中,議付單據的內容必須與其相關信用證的規定嚴格—致,這是一條常規。但是,賣方要做到每一票議付單據都與其相關信用證的內容完全—致,有時的確很困難。
下面的這個案例就反映了單證有不符點而使出口方遭到拒付的事實:中國A公司與西非B公司訂立了買賣布匹的合同,由A公司以CIF價格條件向B公司銷售一批布匹,雙方約定以信用證方式付款。合同訂立后,B公司依約開立信用證,該信用證規定,A公司的交貨數量是“大約50 000碼”,并要求A公司提供保險單投保W·P·A (水漬險)及WAR RISK(戰爭險)。由于習慣上A公司出口此類商品時常投保ALLRISKS(一切險)及戰爭險,在沒有仔細審核來證的情況下,A公司投保了一切險和戰爭險。A公司將貨物裝運后,便向銀行交單請求付款。銀行審查 單據后,認為單證不符,拒絕付款。
銀行提出的不符點有兩個:
1、保險單中的險別與信用證規定不符;
2、提單注明A公司所交貨物數量為44 800碼,與信用證規定的大約50 000碼不符。A公司則認為一切險的承保范圍大于水漬險,對買方B公司有利。
至于貨物數量,由于信用證規定的是“大約50 000碼”,而未規定具體增減幅度,因此提單中44 800碼這一數量也是符合信用證規定的。
顯然,本案中,A公司投保了一切險和戰爭險,而信用證要求的是水漬險和戰爭險,雖一切險的承保范圍大于水漬險,對B公司有利,但銀行審單時只管單據的表面是否與信用證相符,而不管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銀行有權因A公司提交的保險單的險別與信用證規定不符而拒絕付款。
至于銀行提出的提單中貨物 r量與信用證規定不符的問題,根據(UCP500)第39條的規定,凡“大約”“大慨”‘釣”或類似的詞語,用于信用證金額、數量和單價時,應解釋為有關金額、數量或單價不超過10%的增減幅度。因此,若A公司提交的提單中貨物的數量是在55 000~45 000碼之間,則與信用證相符。但實際上,A公司提交的提單中所注明的貨物數量是44 800碼,與信用證規定不符,銀行有權拒絕付款。
說明在出口業務中,由于種種原因造成單證不一致,而受益人又因時間條件的限制,無法在規定期限內更正,從而在國際貿易中處于不利地位。
如何有效做到單證一致
在國際貿易中以信用證方式進行結算目前非常普遍,因此,我國企業在出口業務中應嚴格遵守單證一致的原則,當收到國外買方開立的信用證后,應認真審查信用證,以確定信用證規定與合同是否一致、信用證中是否存在軟條款、信用證的各項規定賣方是否有能力做到。
一旦發現任何問題都應及時地通知買方修改信用證,而絕不能抱任何僥幸心理。審證后若認為沒有問題,則應按照信用證的規定謹慎地制作單據,使單證嚴格保持一致,才能避免不利情況的發生,防患于未然,有效地保護自己的權利。